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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撤销

【案评】世纪恒程代理“美轻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更新日期:2016-3-1  点击:337
      随着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大,商标撤三案例层出不穷,一者商标撤三作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打压竞争对手造成;二者,对于那些只注册商标而不使用的抢注商标行为进行遏制。下面结合我所近期代理信乐实业公司赢得“美轻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对商标撤三类的案件进行点评,以飨读者!

      具体案情

      申请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9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永新专利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信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第3625562号“美轻松”商标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用电热垫,医用电加热垫,医用电毯,理疗设备,急救用热敷袋”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5年05月30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2年05月19日至2015年05月18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将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6年01月30日发文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3625562号“美轻松”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是被商品来源的行文”。“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标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案件注意的一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为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答辩人提供其注册商标“美轻松”的所有实际使用资料,包括商标产品实物图片、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复印件、销售合作协议、送货单及销货收据复印件、商标产品在淘宝网的销售情况等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美轻松”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热气医疗装置,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用电热垫,医用电加热垫,医用电毯,理疗设备,急救用热敷袋”项目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第3625562号“美轻松”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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