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大物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初申请了“”、“”、“”商标,在商标局初步审定阶段,阿里巴巴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上述商标与其“蚂蚁金服”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地大物泊委托世纪恒程进行答辩,我司提出,上述商标与阿里巴巴商标虽然均含有“蚂蚁”,但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在市场中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且“蚂蚁”是自然存在的生物,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蚂蚁”为商标元素进行商标设计。异议人以其存在在先“蚂蚁+”商标为由禁止他人使用中文“蚂蚁”,是对公共资源的不正当占用。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上述商标与阿里巴巴“蚂蚁”系列商标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最终支持了我司的理由,对上述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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