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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

世纪恒程成功代理针对201130161215.9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
更新日期:2014-4-27  点击:598


       2012年08月16日,受无效宣告请求委托人的委托,世纪恒程针对专利号为201130161215.9、名称为“射频同轴连接器(6623NTG14C2)”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供了13份相关证据(对比设计),认为该外观设计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于2013年1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世纪恒程专利代理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世纪恒程认为,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比,被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证据中所示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理认为,被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与相关证据存在一定区别,但该区别对外观贡献甚微,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忽视。因此,在被请求无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造型一致及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关系一致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宣告20113016121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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