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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世纪恒程代理卓越鑫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取得成功
更新日期:2014-4-27  点击:601

        2013年9月27日,世纪恒程代理的原告深圳市中聚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泰)诉被告深圳市卓越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世纪恒程委托人卓越鑫不构成专利侵权,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102921.1)为原告中聚泰于2011年6月20日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获得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专利许可使用费是50万,使用期为两年。原告中聚泰控诉被告卓越鑫未经原告的许可,通过各种渠道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使原告独特的专利产品收到市场冲击,经济损失严重,要求被告卓越鑫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卓越鑫委托世纪恒程代理该诉讼案件。我方认为: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相关内容存在瑕疵;二、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别,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三、被告采用的是现有设计,未侵犯原告专利权。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告产品未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不承担法律责任,驳回原告中聚泰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世纪恒程遵循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规则,采用多方位的应对诉讼策略,最终使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和观点,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卓越鑫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世纪恒程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的专业能力和掌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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