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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

上网行为管理基础性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更新日期:2014-8-28  点击:441

   近日,世纪恒程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网行为管理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文件宣告专利号为201010617465.3一种网络行为管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世纪恒程知识产权www.sjhcip.com整理
   上述发明专利申请于20101231日,授权一201343日,其保护一种网络行为管理系统及方法,属于上网行为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发明专利。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的相关规定,遂委托世纪恒程针对该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过综合检索和分析,我们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供了共计6份现有技术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针对世纪恒程提供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均一一作了相应答复和辩驳。


   该发明专利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口头审理后,认为被请求专利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含独立的延迟及控制模块,而证据1仅公开了对数据包进行处理,未明确记载实现对数据包括延迟处理功能的独立的延迟及控制模块;(2)权利要求1中的策略模块复制符合该内置策略的数据包,审计模块对所述复制的数据进行审计,而证据1中数据包被防火墙和审计系统同时截获,审计系统对数据包进行审计;(3)权利要求1中的审计模块还用于配置所述策略模块的内置策略及用于关闭该策略模块。
   而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设立独立的延迟及控制模块来执行相应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所公开,其在被请求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所公开,其在被请求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审计模块来配置所述策略模块,在无需根据内置策略执行相应的功能时关闭该策略模块,并且具体实施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权利要求2-9均一一作出创造性评述,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其他证据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均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专利全部无效。至此,该专利无效案件行政程序结束,世纪恒程又一专利无效宣告成功案例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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