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English
免费注册 | 会员中心
深圳专利申请-世纪恒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讯订阅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世纪恒程 > 成功案例 >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

“主动式红外摄像仪”发明专利权被全部无效_世纪恒程成功案例
更新日期:2015-5-19  点击:400
  2015年5月,世纪恒程收到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主动式红外摄像仪”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作出了决定——宣告200910046483.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46483.8、发明名称为“主动式红外摄像仪”(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为王尤山、李锦泉、李嘉穗、李富峰。该专利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书主要是一种主动式红外摄像仪,包括投光装置和摄像装置,其中投光装置向监测区域发射红外光线,摄像装置接收监测区域的图像信息,投光装置包括LED发射光源,该发明专利有22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详情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4年0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2全部无效。为此,世纪恒程为其找出了9个证据,并且综合证据,阐述了7个观点,将本案事实陈述清楚,以便合议组已发作出审查决定。

  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评述。最后作出了决定宣告200910046483.8号,发明名称为“主动式红外摄像仪”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一篇:上网行为管理基础性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下一篇:"直接蓄冷间接放冷的水蓄冷系统"发明专利权被全部无效_世纪恒程成功案例
分享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