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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世纪恒程关于“瑞赛尔环保”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更新日期:2015-6-12  点击:394
  2013年11月7日,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尔)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7类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油精炼机器、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加工机械、蒸汽机锅炉、蒸汽机锅炉、金属加工机械、蒸汽或油分离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 废弃食物处理机、垃圾(废物)处理装置、筛选机、过滤机”商品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3501428号“瑞赛尔环保”商标,因“该商标标志中含有“环保”,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被商标局驳回。

  瑞赛尔在得知此情况后,特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我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托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理由书,着重阐述了该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的独创的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识别特征,且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其商品品质产生混淆和误认,完全可作为商标使用。2015年5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至此,我司代理“瑞赛尔环保”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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