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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世纪恒程代理“新九洲XJ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更新日期:2015-6-16  点击:389
  广东新九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九洲”)委托我司于2013年3月13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1类的“海水淡化装置、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器、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部件)”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226021号“新九洲”商标。 因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4419603号“新九洲图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

  受“新九洲”委托,我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托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理由书,着重阐述了该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的独创的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识别特征,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均与引证商标差异极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2015年5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至此,我司代理“新九洲XJ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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