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English
免费注册 | 会员中心
深圳专利申请-世纪恒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讯订阅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世纪恒程 > 成功案例 > 异议撤销

异议撤销

世纪恒程成功代理“苦口师;MINGCHA及图”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案
更新日期:2015-7-22  点击:367
  案情要点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具体案情

  深圳市洼地金谷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14年09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余翰第5497281号第30类“”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余翰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1年09月10日至2014年09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余翰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5497281号第30类“”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497281号第30类“”商标,原第54972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至此,我司代理“苦口师;MINGCHA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取得成功。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余翰在其被撤销商标“苦口师;MINGCHA及图”于2009年9月14日获得注册之后,并没有连续使用,以至于注册商标长期的闲置,这不仅发挥不了其注册商标应有的商业和社会价值,也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会妨碍其他人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制度不仅可以加大注册商标正当合法使用的社会监督力度,同时,也是给予了其他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因此,在实践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已经成为商标保护的一种战略手段。

  而对于本案被撤销商标的原权利人余翰来说,被撤销的理由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连续使用的证据材料,在其商标被其他人申请撤销两个月的时间,却浑然不知,可见其商标保护意识的缺失。所以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意味可以一劳永逸,还要注意商标连续使用的保护。而面对商标的撤销,企业既不能因已经使用而掉以轻心,也不能因未使用而主动放弃。
 
上一篇:【案评】世纪恒程代理“SJET”商标经异议取得成功注册
下一篇:【案评】世纪恒程代理“WK及图”商标异议成功准予注册
分享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