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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

世纪恒程出高招 达实智能侵权诉讼案完胜
更新日期:2015-8-14  点击:364
  案情要点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任何人可以对其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具体案情

  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优)于2014年9月10日起诉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侵犯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佩尔优认为达实智能在深圳市民中心项目中实施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实施的技术方法侵犯了其第200610171597.1号“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和第200520106645号“直接蓄冷间接放冷的水蓄冷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达实智能在收到佩尔优的起诉状后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并指派胡海国律师进行积极应诉。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团队在收到文件后,经过研究分析建议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组织专业的专利工程师团队对第200610171597.1号发明专利权和第2005201066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第二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佩尔优提出的侵权证据材料研究分析,认为深圳市民中心实际实施的水蓄冷系统没有落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佩尔优公司提出的赔偿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业团队的不懈努力,第一步动作取得了成功,于2015年5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0520106645号“直接蓄冷间接放冷的水蓄冷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于2015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0610171597.1号“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第二步胡海国律师进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比对分析,认为达实智能并未侵犯佩尔优的专利权,且佩尔优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有效证明深圳市民中心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两步走的方式,特别是佩尔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最终迫使佩尔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达实智能实施的深圳市民中心项目中实施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所实施的技术和佩尔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不相同,同时并未落入佩尔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对佩尔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析比对,两项专利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最终迫使佩尔优的败诉,进而申请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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