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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

达实智能再遇侵权纠纷 世纪恒程成功应诉
更新日期:2015-8-17  点击:363
      案情要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任何人可以对其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具体案情

      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优)于2014年9月10日起诉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和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雪铁龙)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佩尔优认为达实智能为长安雪铁龙建设安装空调面积为2万立方米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中实施的技术方法侵犯了其第200610171597.1号“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达实智能在收到佩尔优的起诉状后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并指派胡海国律师进行积极应诉,同时和长安雪铁龙进行磋商、分析,制定正确的应对诉讼策略。

      经过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业团队分析比对和胡海国律师的诉讼策略建议,第一建议立即组织专业的专利工程师团队分析和搜集相关的公开等文件,对第200610171597.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第二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佩尔优提出的侵权证据材料研究分析,认为长安雪铁龙建设安装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中实施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发明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佩尔优公司提出的赔偿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业团队的不懈努力,第一步动作取得了成功,于2015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0610171597.1号“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第二步胡海国律师进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比对分析,认为达实智能并未侵犯佩尔优的专利权,且佩尔优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有效证明长安雪铁龙建设安装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中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两步走的方式,特别是佩尔优的发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最终迫使佩尔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为什么佩尔优会把长安雪铁龙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其专利方法等都属于侵权行为,佩尔优认为达实智能属于生产制造的侵权行为,而长安雪铁龙属于使用中的侵权行为。佩尔优在本案的诉讼中为什么会最终败诉,归结其主要原因为两点:第一达实智能为长安雪铁龙建设安装的中央空调水蓄冷节能系统所实施的技术和佩尔优的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完全不相同;第二,佩尔优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其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因此最终使得佩尔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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