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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问答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简介
更新日期:2014-9-5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市场上已随处可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增强。近年来,中国企业申请的欧盟商标数量也是逐年攀升。
  由于欧盟商标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欧盟的异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欧盟的商标异议制度与国内的商标异议制度有着较大差异,常常导致国内企业面临欧盟商标被异议时不知如何应对。现将欧盟商标异议制度介绍如下:
  一、异议期限:
  直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其异议期为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欧盟的商标公告期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首次公告该商标之日起九个月内。
  二、异议理由:
  1、在先商标(earlier trade marks)权利。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拥有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申请的商品/服务与在先权利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这里所指的在先商标包括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如下商标:
  A. 欧盟商标;
  B. 在欧盟任一成员国已申请/注册的商标;
  C. 通过马德里申请在欧盟任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
  D. 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欧盟的商标。
  2、代理组织、代表人或经销商抢注;
  3、欧盟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商用标识;
  4、驰名商标。本条异议理由要求的驰名商标必须为欧盟的驰名商标或欧盟任一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这一条异议理由主要是用于异议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
  三、异议程序:
  1、提出异议(Filing of an opposition)
  在欧盟商标公告期内,异议人提出异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收到异议通知后,会把该异议通知转达给商标申请人。在此阶段,被异议人收到异议通知后,仅供参考之用,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
  2、资格审查(Admissibility check)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条件,如:是否缴纳异议费用,是否在异议期内,是否指明被异议商标等。如果异议理由书未满足绝对理由条件,比如:异议提交日已经过了异议期;没指明被异议的具体商标,则该异议不能成立。如果异议理由书未满足相对理由条件,异议人可以在提出异议后2个月内补正。
  3、冷静期(The cooling-off period)
  异议理由审核通过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会发函通知被异议人异议成立,随即正式进入冷静期。在这段期间,异议人可以考虑是否要撤回异议请求,或是双方也可以私底下进行协商,如删除相关的指定商品/服务类别,或是取得异议人的许可同意书,愿意让两商标可以共同存在欧盟市场中。冷静期为审核通过日起2个月,可以依据任意一方之请求而延长时间,最多可延长22个月,但需在冷静期届满前向OHIM提出请求。
  4、对抗期(The adversarial part of the proceedings)
  如双方未在冷静期内取得协议或是撤回异议请求,则进入对抗期。首先是异议人在两个月内补充证据材料,异议人可以提出任何进一步的事实、争论和证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并需要提交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在异议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以及有效性。异议人所提出的任何数据与证据均须提供相同的副本给被异议人。待异议人补充证据期届满后,被异议人亦拥有两个月的时间做出回应,针对异议人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支持自身案件的文件或是其他有利的证据来驳回对方的理由。最后,异议人还有两个月的期限对被异议人的证词进行反驳。
  5、异议结束(End of the proceedings)
  OHIM通知双方停止提供理由和材料后,对抗期结束。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根据双方提供材料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判决。如果异议不成立,则申请商标将获准注册。如果异议仅针对部分类别及部分商品提出,若异议成功,则申请商标可以在剩余类别及商品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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