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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郑国书赢得“双飞燕”商标驳回复审案

具体详情:

2015年12月17日,申请人“郑国书”(以下称“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注册第18622254“双飞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识别特征,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上,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提交了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的”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而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申请商标”是由中文“双飞燕”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根据中文含义进行设计,具有对应关系,且根据国人的一般认读规律,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应为中文“双飞燕”;而引证商标 “”则是由英文“NTET”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NTET”意为“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图形部分则是由一大一小两条曲线构成,整体看上去像一只海豚,与申请商标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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