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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严管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转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专家提出,这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国办严管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转让

  据专家介绍,《办法》与之前相关政策文件相比,有三个显著变化。一是明确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依托现有技术出口等审查机制,同时进行独立审查;二是明确跨部门间的审查机制,既保证了各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审查,又确保了审查程序上的顺畅衔接,同时未增加行政审批权;三是旗帜鲜明提出“国家安全”审查,明确审查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科技快速发展,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其中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也逐年增多,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就有可能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专家介绍说,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其商务部对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就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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