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English
免费注册 | 会员中心
深圳专利申请-世纪恒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讯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资讯 > 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推荐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证程序的必要性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取证

  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起诉阶段,原告在主张自身诉讼请求的同时会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与出示。在一般民商事诉讼中,证据已然存在,如,违约行为中,约定早已存在,“违”已经形成,只待当事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行为中,损失已经存在,“侵”发生在自身,也只待当事人去主张。当然,在特别的需要举证倒置的诉讼中,当事人需承担的证明责任会多些。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更加具有特殊性,一般在原告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其证据并没有固定,如,电商平台出售的侵犯发明或外观设计的侵权产品、街边挂出的侵犯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广告语等。此时,需要证据固定手段将侵权行为固定好。如:公证、时间戳、请求法院证据保全等。其中,公证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固定手段,常见的公证方式有,网页公证、网络购买收货公证以及现场公证。

  笔者现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2014年第9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为例。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分别采取了网页公证和现场公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公证内容含有其中一被告公司官网的网站相关信息,其中两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以及原告在其中一被告现场购买的过程信息,上海东方公证处为此分别出具了三份公证书。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上述公证书与其他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法院,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后,除扬派公司因系商铺出租房,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之外,其他四家公司均被判决停止侵害著作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公证书认可度较高,基本上可以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进行采纳。

公证程序具有必要性的原因

  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进行公证之前,疑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有待专业人士进行确认,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即使察觉到市面上出售的产品模仿自身产品,也很难直接作出“侵权”或“不侵权”的判断。如果直接起诉,法院不一定会认定诉讼请求。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较大,如笔者开篇所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据早已掌握在自己手中,而知识产权侵权举证则不一样,虽然侵权行为可能在过去、现在甚至将来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存续,但如果权利人未经公证直接起诉,会打草惊蛇,侵权方意识到维权行为的存在后,可能会立即采取删除链接、下架产品等措施,等到正式庭审时,权利人手上就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了。

  3.法院对公证程序的认可度较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结论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起诉阶段,一个完善的取证和固定证据行为能为完整的证据链打下牢实的基础,为之后的胜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权利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切勿打草惊蛇,必要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应整体把握案情:根据客户提供的初步信息,掌握双方基本情况,初步确定侵权形态,对侵权产品进行分析比对后,对购买过程或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如有必要,还应向法院申请相关行为或财产保全。

作者:Tania

 

 

分享到:

 

 

上一篇:国知局:严把专利审查授权关,坚决遏制低质量申请
下一篇:生产、销售环节中,不得不知晓的侵权法律风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