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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16:30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诺时(注册号:17971294)”已被申请人提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状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最终商标权利失效,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近似障碍。因此请求商标局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认后,再对申请商标复审事宜进行审查。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1294号“诺时”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