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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世纪恒程成功帮助京龙睿信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更新日期:2017-1-11  点击:279

具体案情:

        20150612日,申请人深圳京龙睿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2类的“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项目上注册第17191260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6330日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在“车辆性能检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部分驳回复审申请,认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4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极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专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此,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

        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构成的图形部分及商标整体方面的差异性。申请商标“”整体为一个正方形,四个边角均呈直角,内嵌一个下部尖角,上部圆圈的圆形,看上去就像一个圆与一个三角形进行了无缝衔接,圆形内部还内嵌一个底部微曲的三角形,非常具有美感。引证商标“”则是英文字母“J”加图形而成的组合商标,整体为四角圆润的四边形,四个边角呈一定弧度连接各边,整个内嵌图形大体呈圆形,图形中心内嵌英文字母“J,作为整个图形的中心,为该商标唯一可读元素,与申请商标差别巨大。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致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准予其初审公告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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