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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撤销

商标!商号!抢注?——世纪恒程经典案例教你维权
更新日期:2016-7-12  点击:321
      具体案情

      2013年09月27日,“钟婉茹”(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视机,CD播放机,头戴式耳机,麦克风,音频视频接收器,振动膜(音响),磁带,自动电唱机(音乐),扬声器,DVD播放机”商品上注册的第13296151号“”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此提出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CD播放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89255号“”、第9744840号“”商标核定使用于“微处理机,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同时异议人提交了“佳信捷”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据、使用证据、所获荣誉、媒体报道采访等证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佳信捷”商标使用在摄像机等商品上,并且将“佳信捷”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在安防监控产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3296151号“”商标不予注册。

      专家点评

      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等。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0908类似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类别不同类似群的商品上,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且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判定为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侵犯在先商号权的适用条件需要商号先于商标登记、使用,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商标局所认可,所以判定被异议人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

      企业防护

      1.商标申请注册时,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注意全面保护,防止他人“钻空子”。
      2. 做好商标监控工作,及时遏止他人抢注行为。
      3. 企业在商标宣传、使用时,注意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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