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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问答
指定欧盟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更新日期:2014-5-8
对于一件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的案子,根据欧盟商标的实施条例(细则)Rule 16a,在异议提起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将异议的有关信息通知给申请人。另外,根据Rule 115(1),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通过国际局向申请人转交“Notification of provisional refusal of protection based on an opposition”。根据Rule 114(4),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在该notification中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委托欧盟当地具有资质的代理。
如果在提起异议的时候该申请没有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临时拒绝(Rule 112(5)),则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根据Rule 18(1)通知两个月冷静期("cooling off")的开始,在申请人和异议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冷静期可以延长为24个月。
冷静期是为了让申请人和异议人可以达成和解。在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异议人必须在冷静期结束的两个月内补充其异议材料(Rule 19(1)(2))。根据Rule 20(2),申请人必须在冷静期结束的四个月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会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双方答辩的次数,并做出决定。在决定送达的两个月内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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