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问答
|
|
更新日期:2014-5-8 | |
美国专利联邦法规明文规定,每一个发明人、每一个参与撰写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每一个实质性地参与(Substantively Involved)撰写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过程的人、和每一个与发明人或者受让人(Assignee)有关联的人都有对美国专利局的公开义务。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章1.56条(37 CFR 1.56)。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专利发明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往往掌握着与他的发明最相关或接近的信息。 不递交IDS的后果: a. 专利的有效性将被质疑; b. 专利可能会被视为无法执行; c. 美国代理可能因此丧失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继续代理工作的权利; d. 在诉讼期间将会增加大量的成本; e. 得到的是一项较弱的专利。 |
|
上一篇:美国发明专利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 |
下一篇:关于美国专利的费用减缓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