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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6年第一批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公示(附申请指南)
关于公示深圳市2016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2016年第一批1095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深圳市2016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2016年11月15日
(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一.优惠政策及申报条件
1.优惠政策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各区政府5万—30万的直接资金奖励,龙华新区20万、龙岗区10万、南山区5万、福田区首次认定15万复审认定5万、宝安区10万、罗湖区10万、坪山新区首次认定10万复审认定5万、光明新区最高30万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级资质、助力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及宣传
(3)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减免10%
(4)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可优先享受政府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2.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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