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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企泰信息”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具体详情:

2016年03月31日,申请人“武汉企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上注册第194921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02月11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识别特征,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提交了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的”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而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中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图形位于申请商标的最前端,为一正方形,正方形中左下端为三条由上而下依次叠加的折线,右上角为闪烁的大小不一的三颗星星组成,加上天蓝的底色与白色的折线及星星相映衬,使得整个图形富有层次感和新颖性;而引证商标一、二“”则为纯图形商标,整体为一个四角正方形,正方形中由三条向右凸起的曲线,曲线线条圆滑,形似三条河流;引证商标三“”则是由中文“会诚”及对应拼音“HUICHENG”加图形构成,一方面其主要识别部分应为中文部分,与申请商标区别较大,另一方面其图形部分为正方形,以正方形底边为三角形的一边,在正方形中形成三个正三角形,且以正方形中线为界左右对称,图形部分充满几何美感。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至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其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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