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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众投邦”赢得商标异议申请案

具体案情:

2014年09月29日,“重庆光华众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5439812“财缘网及图”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市众投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此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6类“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75221”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信托,资本投资”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主体特征、视觉效果均相近,因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来源。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第15439812”商标在“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不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3602,3604,3605,3606,3608类似群组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3601,3602,3604,3608类似群组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部分服务项上构成类似,且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从商标本身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为一个正圆形,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相似度较高,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最终裁定:第15439812”商标在“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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